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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执字第3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吴振国申请执行崔淑彬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振国,崔淑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305-2号申请执行人吴振国,男,生于1973年1月28日,汉族,住鹿邑县涡北镇姚庄行政村,村民。被执行人崔淑彬,男,生于1957年9月5日,汉族,住鹿邑县烟草局南。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鹿执字第305-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因该存款可以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崔淑彬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玉玺审判员  王俊友审判员  万志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翟胜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