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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陇首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陇首民初字第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90年1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李睿娟,陇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81年11月12日生。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同居生活。2006年11月18日生长女吴某某,2008年11月16日生次女吴某某。2012年6月1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因性格不合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加之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起诉要求1、与被告离婚;2、长女吴某某由被告抚养,次女吴某某由我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现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同居生活,2006年11月18日生长女吴某某,2008年11月16日生次女吴某某。2012年6月1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农历5月5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12月17日原告起诉要求1、与被告离婚;2、长女吴某某由被告抚养,次女吴某某由其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经调解,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持已见,未能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有两个孩子,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及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缴纳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建祖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毛亚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