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菏牡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郝学田与轩诗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学田,轩诗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民初字第940号原告:郝学田。委托代理人:丁平,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轩诗记。委托代理人:唐建国,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学田与被告轩诗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学田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学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学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郝学田承担。审判长  魏东风审判员  郭纪芳审判员  沙素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