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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73号原告丁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志勇,长宁县开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光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袁云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