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徐子武与武汉常阳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丰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子武,武汉常阳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丰南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16号原告徐子武。被告武汉常阳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丰南分公司。负责人熊九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子武与被告武汉常阳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丰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子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徐子武承担。审判员 刘子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马艳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