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中民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四川明大置业有限公司与杨福洲、杜显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中民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明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福洲,男。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杜显明,男。上诉人四川明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福洲、杜显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当庭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明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明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75元,依法减半收取1187.50元,由上诉人四川明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 斌代理审判员 彭 科代理审判员 赵治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郭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