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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桐商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桐乡市钟大建材有限公司与蒋祖桥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钟大建材有限公司,蒋祖桥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桐商初字第1373号原告:桐乡市钟大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坤泉。委托代理人:许浩昶。被告:蒋祖桥,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钟大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蒋祖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全部欠款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行对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钟大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9元减半收取290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士益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