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项柳与项柳、马爱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商初字第16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信安大道联社大楼。法定代表人:宋献礼,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邹美昌,该联社职员。被告:项柳。被告:马爱君。被告:留根兰。被告:饶钦卿。被告:卢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项柳、马爱君、留根兰、饶钦卿、卢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2元,减半收取971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041元,由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吴 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余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