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合肥巨网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墙煌彩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巨网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安徽墙煌彩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048号原告:合肥巨网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DynesMichaelWoodrow,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强强,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墙煌彩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国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巨网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墙煌彩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12月31日,原告合肥巨网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墙煌彩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巨网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的撤诉要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巨网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墙煌彩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诉讼费3910元,减半收取1955元,由原告合肥巨网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傅诗庆审 判 员 朱中全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冬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