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民终字第03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奥斯博格通风设备(昆山)有限公司与张文军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奥斯博格通风设备(昆山)有限公司,张文军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终字第038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奥斯博格通风设备(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嘉路426号。法定代表人ARERLUNDOLOFSTUREMARINO,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罗萍,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军,1970年11月20日。上诉人奥斯博格通风设备(昆山)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文军因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2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奥斯博格通风设备(昆山)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奥斯博格通风设备(昆山)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奥斯博格通风设备(昆山)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奥斯博格通风设备(昆山)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伟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0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姚栋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