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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珙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王淑霞与吕永雷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霞,吕永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珙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王淑霞。被执行人吕永雷。本院在执行王淑霞申请执行吕永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的执行标的物现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执行员  舒玉强执行员  杨 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