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南通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028号原告南通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狼山静海商贸街。法定代表人陈培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杰,公司董事。被告陈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通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鑫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亚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