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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雷福良与张清銮、吴兰珠、管朝南、周县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福良,张清銮,吴兰珠,管朝南,周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雷福良。被告张清銮。被告吴兰珠。被告管朝南。被告周县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福良与被告张清銮、吴兰珠、管朝南、周县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福良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雷福良以被告张清銮已归还原告借款本金,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福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由原告雷福良负担。审判员  邱海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许志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