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执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与开平富琳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开平富琳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开平市三埠兴强服装厂,李长强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开平富琳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开平富琳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开平市三埠兴强服装厂,李长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执字第14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住所地:开平市长沙。负责人梁兆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开平富琳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法定代表人李长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开平富琳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法定代表人李长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开平市三埠兴强服装厂,住所地:开平市三埠区新昌中山。法定代表人李长强。被执行人李长强,男,汉族,住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昌中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诉开平富琳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开平富琳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开平市三埠兴强服装厂、李长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中法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以(2015)江中法执字第143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布了相应的执行文书,并到有关银行、工商、国土、住建、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部分价值较大的土地、房产等财产已办理抵押登记,且已因其它案件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先予查封,相关案件还在处理中。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较大,且涉及与其他法院的协调,本案的处理需要一定沟通、筹备时间,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中法执字第1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有可恢复执行情形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强审 判 员 谭 荣代理审判员 赵 斓二○一五年一月四日一六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何朝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