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调确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仁伍、潘亮亮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仁伍,潘亮亮,张又红,张又兰,陆世文,汪振华,李招香,何大久,邵杨,潘景强,冯美怀,潘军刚,冯和平,范进,袁善友,潘海华,李春华,潘龙伟,黄冈市浠水县江顺船舶修造厂,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调确字第00025号申请人王仁伍。申请人潘亮亮。申请人张又红。申请人张又兰,女,汉族,1975年8月28日生,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散花镇天井湖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211251975********。申请人陆世文,男,汉族,1975年1月2日生,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散花镇天井湖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221271975********。申请人汪振华。申请人李招香。申请人何大久。申请人邵杨。申请人潘景强。申请人冯美怀。申请人潘军刚。申请人冯和平。申请人范进。申请人袁善友。申请人潘海华。申请人李春华。申请人潘龙伟。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新高,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人黄冈市浠水县江顺船舶修造厂。申请人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宗良,经理。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了王仁伍、潘亮亮、张又红、张又兰、陆世文、汪振华、李招香、何大久、潘景强、邵杨、冯美怀、潘军刚、冯和平、范进、袁善友、潘海华、李春华、潘龙伟、黄冈市浠水县江顺船舶修造厂、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拖欠工资纠纷,于2014年12月2日经黄冈市黄州区东湖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自2012年3月至2013年12月止,黄冈市浠水县江顺船舶修造厂欠申请人王仁伍等18人的民工工资款213790元,由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直接向申请人王仁伍等18人支付。2、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已支付30000元给黄冈市浠水县江顺船舶修造厂,并已支付给申请人王仁伍等18人。3、余下欠款183790元于2015年1月15日前由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直接向申请人王仁伍等十八人支付。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德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罗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