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4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曹子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