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4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曹子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