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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周舒逸、浙江红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红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舒逸,浙江红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51号原告周舒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葛国杭。被告浙江红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迪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覃桃云。第三人浙江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迪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冬进。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舒逸诉被告浙江红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舒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杨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