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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与何军、周康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何军,周康美,孙楠,王飞,张坤,张宏坤,何汉章,李玉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0001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负责人:胡冠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晓进,该行员工。被告:何军。被告:周康美,系何军妻子。被告:孙楠。被告:王飞,系孙楠丈夫。被告:张坤。被告:张宏坤,系张坤丈夫。被告:何汉章,系何军父亲。被告:李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诉被告何军、周康美、孙楠、王飞、张坤、张宏坤、何汉章、李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晋圣中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