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徐有文与凌定明、陈映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008号凌定明、陈映滢:你与申请人徐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有文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徐有文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4年11月27日止)。二、向徐有文给付借款本金6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4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1月28日止)。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048元,保全费用1470元,合计3518元;申请执行费267元。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芜湖开发区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553900163510550审判员 孙文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宇声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