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县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李之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之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县民初字第1093号原告李之楷。委托代理人侯佳强、齐淦,河北李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负责人:张沄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丛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之楷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之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李之楷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丽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