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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哈尔滨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曲长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哈尔滨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长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哈尔滨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金色莱茵小区11栋(会所)。法定代表人张鸿善,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曲长和,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人哈尔滨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曲长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避免被申请人曲长和在诉讼中转移财产,申请人哈尔滨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预查封被申请人曲长和名下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哈尔滨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申请人曲长和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房产。二、查封担保人尚朝砚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房产档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力荧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庄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