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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行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蒋大伟不服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大伟,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州行初字第00062号原告:蒋大伟,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金平,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伟,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云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韩宪生,该局法律顾问。原告蒋大伟不服被告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房屋拆迁补偿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大伟负担。审 判 长  张 颖审 判 员  王玉瑜人民陪审员  王桂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晓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