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4)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郑敏茹、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闽E×××××号小型轿车从龙海市东园镇“潘多啦KTV”出发,追逐甘某等人的闽D×××××号车辆至东园镇东园村高速入口的辅道时,被警察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陈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80.681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甘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龙海市公安局的发破案报告、归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检验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陈某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闽E×××××号小型轿车行驶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七日折抵刑期七日,即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碧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郑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