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法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武法刑初字第30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3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4年10月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刘生贵,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4)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刘生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5日11时35分许,李某某酒后驾驶湘E7****轻型普通货车沿S219线行驶至武冈市法相岩街道办事处某村1组路段时,将其前方道路上正在打扫卫生的环卫工人戴某某撞倒,造成戴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离现场。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戴某某不承担责任。案发后,李某某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688000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处刑。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李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因为李某某是在返回事故现场的路上被公安民警抓获的;李某某所犯罪行是一种过失犯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5日11时35分许,李某某酒后驾驶湘E7****轻型普通货车沿S219线自东向西行驶至武冈市法相岩街道办事处某村1组路段时,将其右前方道路上正在打扫卫生的环卫工人戴某某撞倒,造成戴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离了现场。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戴某某不承担责任。2014年10月9日,李某某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某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688000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委托武冈市司法局对被告人李某某是否进行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武冈市司法局经调查认为,李某某认罪态度好,再犯罪风险小、矫正环境较好,建议对李某某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某、戴某甲的证言,武公交认字(2014)27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生化检验报告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邵都司鉴所(2014)尸鉴字第23号《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赔偿凭证、《免于追究李某某刑事责任申请书》、保险单、《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所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和采纳。李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志光人民陪审员 关贤华人民陪审员 黎祜贵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向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