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执行字第4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泉州宝鑫合成革有限公司与行单永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宝鑫合成革有限公司,单永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泉执行字第472-1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宝鑫合成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惠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曾东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单永其,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泉州宝鑫合成革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单永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单永其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单永其财产线索。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泉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单永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益铮审 判 员 潘继红代理审判员 陈建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小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