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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庙民初字第0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沃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沃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庙民初字第01420号原告沃某。委托代理人沃晓芹。被告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 源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孟庆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