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榕法执字第2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李文阳与被执行人郑岚婷、郑琬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阳,郑岚婷,郑琬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揭榕法执字第280-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阳,男,汉族,住址揭阳市榕城区。委托代理人葛志坚,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粉娜,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郑岚婷,女,汉族,住址揭阳市榕城区。被执行人郑琬锜,女,汉族,住址揭阳市榕城区。申请执行人李文阳与被执行人郑岚婷、郑琬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揭榕法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郑岚婷、郑琬锜应连带付还申请执行人李文阳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和一次性利息补偿人民币16000元以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000元。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郑岚婷、郑琬锜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二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和法律规定的还款义务,期届未有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国土、工商、车辆管理所、银行等部门查证,发现被执行人郑岚婷名下有位于揭阳市榕城区天福路北XX号、XXX号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目前尚在诉讼中,申请执行人表示等另案审结后再一并处理,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因涉及其它案件,目前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现可予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揭榕法执字第2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又川审判员 林文龙审判员 赖荣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洪庆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