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俊利与深圳市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利,深圳市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54号原告王俊利,男,汉族。被告深圳市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白芒军需仓库,组织机构代码731095576。法定代表人陈显宝。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俊利诉被告深圳市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俊利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俊利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之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