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新慧与李文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慧,李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慧。被执行人李文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文超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新慧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97920元;自并自2014年1月3日起至2014年10月29日止以本金2000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9732元;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上述本金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案件诉讼费586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4515元,以上共计31862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文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8627元,或查封、扣押并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上述本金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吴 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