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0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穆森田与王慧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森田,王慧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1035号申请执行人穆森田。被执行人王慧霞。关于穆森田与王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14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慧霞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穆森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慧霞支付借款70000元,诉讼费775元;被执行人王慧霞还应承担执行费962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慧霞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新执字第0103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田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