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娄桂芬与明彦皓故意伤害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娄桂芬,女,1950年1月14日生。被执行人明彦皓,男,1993年12月10日生。娄桂芬申请执行明彦皓故意伤害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明彦皓现已羁押服刑,服刑期为2014年6月30日至2016年1月14日,不具备履行赔偿义务之条件。经承办人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撤销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明彦皓刑满释放后再行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富执字第1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 晨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文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