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执字第15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卞树林与宋大平、葛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树林,宋大平,葛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执字第1525-3号申请执行人卞树林。被执行人宋大平,居民。被执行人葛秀英,居民。申请执行人卞树林与被执行人宋大平、葛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大平、葛秀英资产正在处置过程中,处置需要一个时间过程,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民初字第25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审 判 员 张炳富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