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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水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水民初字第0004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6年6月13日生,村民。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蒲城县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顾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6年4月28日生,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井宏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魏翠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