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馆执字第3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馆执字第319-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农民。被执行人李某甲,农民。被执行人李某乙,农民,籍贯、,系李某甲之父。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至今未履行(2011)馆民初字第23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某乙在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堡信用社**×××**账户内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申会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雪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