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集民一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20-06-30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集民一初字第21号原告卢某某,女,1975年8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平原县人,农民,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张某某,男,1977年6月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金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张某某(2001年6月27日生)。由于性格不和,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常为生活琐事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某某同意与原告卢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张某某(2001年6月27日生)由被告张某某自行抚养。三、原、被告个人衣物归各自所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胡金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毅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