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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太华与蒋茂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太华,蒋茂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435号申请人:张太华,男,195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被执行人:蒋茂全,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太华与蒋茂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蒋茂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67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付传捷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存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