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原告丰宁星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396号原告丰宁星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占岐,职务,经理。被告沈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宁星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丰宁星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扈广洲审判员 邹凤和审判员 李 沈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姜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