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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杨雪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雪,淄博玉带湖生态乡村庄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杨雪,无业。被执行人淄博玉带湖生态乡村庄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湖田镇玉皇山。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雪诉被执行人淄博玉带湖生态乡村庄园有限公司庄园侵权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郑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