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祖云成与朱行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云成,朱行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027号原告:祖云成,女,1963年10月24日生,汉族,工人。被告:朱行礼,男,1955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祖云成诉被告朱行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祖云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祖云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云成撤回起诉。免收案件受理费4477元。审判员 储士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鹿妤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