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池州市秋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与武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秋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武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00039号原告:池州市秋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负责人:杨基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金聪,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市秋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诉被告武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池州市秋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池州市秋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州市秋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池州市秋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文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