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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康普睿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康普睿电子有限公司;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507号原告深圳市康普睿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起武,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朴君,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康普睿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康普睿电子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康普睿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43.07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21.54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温文渊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