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民终字第04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苏州新天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顾卫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原审原告(被告)]苏州新天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原告)]顾卫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终字第040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苏州新天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23-29号1010室。法定代表人李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奇峰,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顾卫康。上诉人苏州新天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诉人顾卫康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州新天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新天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州新天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苏州新天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关于上诉人顾卫康与被上诉人苏州新天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继续审理。审 判 长 朱 立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芮 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