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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曹某甲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曹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136号原告:曹某某,女,1987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胡茂谦,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荣,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曹某甲,男,1984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曹某甲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仁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 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