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被告吴某某,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发雄在本院通知指定的时间内既不交纳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游潇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