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西法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欧阳亚华与新国线集团(北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西法民初字第724号原告:欧阳亚华,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委托代理人:林雄,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国线集团(北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北海市北京路49号桂成花园A座1005号。法定代表人:王旭。委托代理人:张九尚,广西顺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北海市广东路海建大厦。负责人:黄浩。委托代理人:陈超,该公司职员。被告:刘新,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玉林市博白县。第三人:曾尚,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张瑞振,广东省化州市官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亚华诉被告新国线集团(北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刘新、第三人曾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愿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亚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8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伟强审 判 员 陈 策人民陪审员 许广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麦家宝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