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通辽市金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白永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239号原告通辽市金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包英华,通辽市金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综合管部经理。被告白永锋,男,49岁,蒙古族,通辽市哲一建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金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白永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金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金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白永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9.91元,由原告通辽市金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卫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安小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