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宋景环与刘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景环,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631号申请人宋景环,女,1962年9月23日出生。被申请人刘军,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申请人宋景环因其与被申请人刘军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宋景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军名下的车牌号为京GYU6**车辆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李睿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腾龙家园三区16号楼3层5单元301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璐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