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16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姚本霖、程敏、芜湖永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640号之二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执行姚本霖、程敏、芜湖永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姚本霖、程敏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程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