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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黑执一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梁某某申请执行温某某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黑执一字第00475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女,1948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黑山县。被执行人温某某,男,194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某某诉被执行人温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故对其工资收入进行了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山县人民法院(2014)黑壕民初字第00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荣军审 判 员  刘永华代理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