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衢柯商清(预)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与衢州安厦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衢州安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柯商清(预)字第2号申请人: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城南西路58号。法定代表人:吴楠崧,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缪渭川,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成安,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衢州安厦置业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3308001000072,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上街98号。法定代表人:黄丹枫,董事长。申请人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与被申请人衢州安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厦公司)强制清算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收到申请人汇丰公司的申请材料。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申请人汇丰公司申请称:被申请人安厦公司成立于1996年,注册资本2000000元,2009年2月17日经法院判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款项2460000元,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能力履行判决,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被申请人于2002年8月28日即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一直未履行债务,也未履行清算义务。遂要求法院强制清算。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汇丰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厦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7日作出(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安厦公司偿还汇丰公司2460000元。判决生效后,汇丰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以安厦公司已于2002年8月28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执行程序。被申请人安厦公司具备法定的解散事由,在法定期间内未成立清算组。现申请人作为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提出的对衢州安厦置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审 判 长 杨 丽代理审判员 王俪婧人民陪审员 王华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秦登峰 来源:百度搜索“”